健康有序发展,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,和公共利益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;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》,截至今年6月,我国网民人数已达9.4亿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《2020年四季度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运行情况》报告显示,截至2020年12月31日,我国境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达到17.8万亿元。管理办法与这些互联网企业以及逾9亿网民息息相关。
看点一:从征求意见稿来看,包括有偿删帖、屏蔽信息,倒卖账号,俗称“刷单”的虚假点击投票交易等行为都将被“明令”。看似不起眼的“收钱-删帖” “收钱-刷单”行为,不仅可能构成犯罪,而且还涉及多种类型犯罪。
征求意见稿,在设立环节,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,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;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,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。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。
其中,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,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,网信部门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》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,接受相应的培训、考核。
从事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,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。
征求意见稿指出,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、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、互联网信息服务、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,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,实施下列行为:
近期,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指导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“抖音”平台进行约谈,对其低俗信息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,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,或者故意为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、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:
在第五章“法律责任”部分,征求意见稿提出,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,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,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;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、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,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。